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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2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已判决)携带毒品2包,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棠下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称重检验,缴获的上述毒品2包共净重9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到案经过、同案人判决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同案人谢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亚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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