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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4********,傣族,小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I5日22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17. 5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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