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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6年5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于2017年12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7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于2020年7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窝藏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与其男友马某(已去世)共同居住的鞍山市铁东区**桥沙场小房内发现一包冰毒、一包麻古,被其带回至鞍山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并吸食了部分毒品。2020年7月20日12时许,杨某某携带剩余毒品在鞍山市铁西区民生地道桥路旁准备打车时被侦查员抓获。经称重,杨某某所持有的一包冰毒净重9.74克、一包麻古净重9.46克,共计19.2克。2020年7月23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称量照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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