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市**镇**村**组**号。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大英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2010年2月2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自称在射洪市悠然山庄下面的水泥路上从一名叫“刘某某”的男子处购买了冰毒,当晚吸食后,将剩余的冰毒存放在其家中。2020年10月26日12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7袋晶状体可疑物,经称重该7袋晶状体可疑物净重为19.14克。2020年11月4日,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7袋晶状体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前科资料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和的证言。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
7、视频资料:讯问视频、指认现场、搜查、称量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计19.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伟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扣押甲基苯丙胺计19.14克(冰毒)现保存于射洪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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