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红桥区**街**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号。2016年12月8日因吸毒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3月14日因吸毒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5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6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室其住处的楼道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2包,重量分别为0.97克、0.94克,后在其住处的茶几上查获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2包,重量分别为1.02克、11.12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四袋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4.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砚云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