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5年10月1日,身份证号:142226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镇**村**号,现住址太原市迎泽区**园**号楼**单元**,无业。1999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6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太原市火车站桥底下向他人购买了10万元的毒品“黄皮”,2020年4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市迎泽区**花园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一袋毒品疑似物,净重39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吗啡、咖啡因、可待因、蒂巴因和那可汀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吗啡,净重3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