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8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于2008年9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11月19日16时,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重23.9克。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含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毒品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与释放证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重达2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杨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1867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