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暂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有前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2月7日以临检二部交诉(2020)1号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2020年7月18日至8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4月10日、2020年5月25日至6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6日晚20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孟定派出所民警在**镇**村委会**组开展工作时,发现一出租房内有疑似吸毒人员出入,遂对该出租房进行检查,后民警当场从租客被告人杨某某租住的房间内的一张桌子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经称量,净重19.33克,从一塑料凳子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袋,经称量,净重121.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周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重量称量记录、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4张、监控视频(移动硬盘存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0.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为毒品犯罪,故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铁朝奎
检察官助理:刘 婷
2020年8月1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3. 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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