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号,捕前住云南省盈江县**镇**寨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盈江县**镇**寨子其住处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房间内沙发上摆放的扫把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0.92克;从其房间天花板夹层中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18.22克;从其房间内床头柜的第一个抽屉内一个黑色盒子中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17.66克;从其房间内床头柜第三个抽屉查获现金人民币1000元;从其房间内床头柜上查获蓝色OPPO牌触屏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杨某某右裤包内查获人民币240元。

本案共查获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