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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枪、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8〕1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69********,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住万宁市****社区**村。曾于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7年6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8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于万宁市**镇**社区**村的家中,将兑有开心果、摇头丸等毒品的健力宝饮料拿给王某某、欧某某、林某某三人饮用。2017年6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拿出一包K粉可疑物供其和王某某、欧某某、林某某四人一起吸食。吸食完后,林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至杨某某家中将兑有开心果、摇头丸等毒品的健力宝饮料给吴某某饮用。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王某某、欧某某、林某某、吴某某5人查获。民警从杨某某家中缴获玻璃瓶内喝剩下可疑饮料和冰毒可疑物两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开心果可疑物八粒、摇头丸可疑物十粒,手机三部、仿64式手枪一支、改装射钉枪三支、猎枪弹十八枚、步枪子弹四枚、51式手轻子弹四枚、61式手轻子弹2枚。

经鉴定,扣押的摇头丸可疑物十粒净重3.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开心果可疑物八粒净重1.49克,和可疑饮料净重66.48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送检编号为4600002017030166-JC-001枪型物品利用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开心果可疑物八粒、摇头丸可疑物十粒,手机三部、仿64式手枪一支、改装射钉枪三支、猎枪弹十八枚、步枪子弹四枚、51式手轻子弹四枚、61式手轻子弹2枚等物证;

2. 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指认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 证人吴某某、林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6.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万宁市**镇**社区**村其家中,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高峰

2018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扣押的手机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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