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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万源市**乡**村自然水域内安装了11副三层刺网(每副三层刺网长40米、网高1米、最小网目2厘米)进行捕捞水产品,至被查获时被告人杨某某共捕捞水产品9.78斤即4890克。经万源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杨某某捕捞水产品时所使用的工具属于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时为禁猎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指认、照片等笔录;4.万源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刺网的情况说明;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罚金7000元,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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