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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75********,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1时30分至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洱海封湖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网眼面积0.9厘米的纱窗小拉网在大理市**镇**村**组**号以南10米的洱海水域内非法捕鱼,被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执法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捕捞网具以及捕获的西太公鱼1.95公斤。经鉴定,捕获的西太公鱼价值共计人民币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扬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1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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