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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禁用渔具武斗竿,在重庆市江北区黄花园大桥桥下嘉陵江边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获一条10.29千克的鲶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杨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被扣押,被查获的渔获物已做无公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斗竿、渔获物等物证;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禁渔宣传照片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熹

2020年6月19日

附:1. 被告人杨某某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单元**,联系方式:158260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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