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9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船只从衡山县**镇**村**河段出发至衡东县县**镇**村**河段,回收其为捕鱼所装地笼网,被告人杨某某在回收时被衡东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渔政执法人员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了铁船1艘、地笼2个、丝网2张。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扣押的铁船、地笼、丝网;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衡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意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靖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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