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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江武汉汉南段通顺河三羊渡口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进行捕鱼,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水域收取渔获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获作案工具地笼网4具、渔获物2.35千克。涉案渔获物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证明、称重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情况说明、放生记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省水产局关于同意在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批复、武汉开发区(汉南区)2020年长江禁渔工作方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实施2020年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案发地点位置图、工作记录等书证;3.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忠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1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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