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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5********35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自食为目的在**村**段水域使用禁捕工具地笼捕捞水产品,被巡查民警查获,依法扣押地笼12个、黄辣丁鱼4条0.325公斤、翘嘴鱼2条0.01公斤、江虾6只0.02公斤、草鱼2条0.105公斤、鲫鱼2两条0.00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干流东至段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检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86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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