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村**市场**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蒙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他人非法收购金毛狗和桫椤存放于蒙自市**街**货运部,后在其收到电话和短信订货信息后,在**货运部将非法收购的金毛狗和桫椤出售给文山州**县的王某某、昆明市石林县泰某某、重庆市**江区段某某等人。同年5月8日,蒙自市森林公安民警在蒙自市北大街**货运部仓库内查获未出售的金毛狗159株、桫椤64节。经鉴定,蚌壳蕨科所有种(金毛狗)、桫椤科所有种均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证人泰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庆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67****);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