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巷**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要求购买河鱼,二人商量后决定由张某某以70元/斤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当日凌晨杨某某从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的彭溪河中的胭脂鱼,后杨某某按照约定,将该条胭脂鱼送往张某某经营的位于重庆市云阳县**路的**餐馆并经称量留下收据。经鉴定:涉案鱼类水生动物系胭脂鱼,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本案非法损害的胭脂鱼的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价值为56714元。
2020年5月14日,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云阳县群益路菜市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西大司鉴(2020)鉴字第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问题的说明、捕捞工具认定书、关于作案水域说明;
5.现场检查、搜查、现场辨认、提取、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 年 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他证据1份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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