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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72********,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日由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江城县康平镇勐康口岸将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幼儿放在衣服口袋中骑摩托车带回江城县**乡**村**小组家中饲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猕猴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幼儿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英

检察官助理:王虹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江城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589196****。

2、起诉书8份,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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