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舒城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舒城县**乡**村**组村村通公路旁从事木材经营。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松木无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先后收购他人向其出售的松木。后经舒城县茂源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非法收购的松木折合活立木蓄积共计23.553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方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城县林业局和舒城县茂源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舒城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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