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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3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楚雄**路**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楚雄市**镇以240元钱向他人收购了疑似穿山甲甲片33片,收购后将33片疑似穿山甲甲片放在楚雄市**镇古玩街自己的摊位上准备出售时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野生动物制品所属物种、保护级别以及价值进行鉴定,杨某某出售的疑似穿山甲甲片33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Manissp,穿山甲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总经济价值为3616元。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的甲片33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属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建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处所。联系电话:1509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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