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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9月10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平台购买四件象牙饰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鉴定,其购买的象牙饰品为象科现生物种牙制品,即象牙,象科现生物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附录Ⅰ或附录Ⅱ物种。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扣押物品清单;3.物种鉴定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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