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5********,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职工,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系同学。2017年9月16日,沈某某邀蔡某某(另案处理)至江苏省徐州市海云电脑城8楼张某某店内向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展示、出售象牙制品。被告人杨某某为自用,当场通过沈某某向蔡 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180元,购买象牙牌子1块,象牙链子1串。2020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上述象牙制品。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象牙牌子系象牙制品,经称量,重38.9克;象牙链子中有97颗串珠为象牙制品,经称量,重20.0克,共重58.9克。象牙是非洲象或者亚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或Ⅱ。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牌子、象牙链子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3.到案经过;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蔡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检察官助理:陈培培
2020年12月18日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 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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