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4********,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兰某某将“白腹锦鸡”制品一件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4月16日,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镇**村**农家乐的家中将该“白腹锦鸡”制品查获。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白腹锦鸡”为鸡形目雉鸡科的白腹锦鸡,属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杨某某非法出卖、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兰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竹
检察官助理:邵爱民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752****;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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