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怀疑自己家在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团脑包养鸡场的家养鸡被野生动物(怀疑为野猫)偷食,并遗留一些鸡的尸体,被告人杨某某便请王某某(另案处理)到其养鸡场利用铁夹子帮助猎捕偷食鸡的野猫,猎捕到野猫后杨某某用十字镐将野猫杀死并带回家中食用,野猫皮被王某某带回其家中作为观赏品。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王某某处查获的1只野猫皮其物种为亚洲金猫,亚洲金猫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合计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3174****;
2.公安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