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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未办理《狩猎证》,擅自在我市属于禁猎期、禁猎区范围内,为了防止自家的荸荠苗被鸟觅食,在**乡**村**小组****种植荸荠的农田里架设两张猎捕鸟类用的尼龙线网,捕获了池鹭1只,属国家三有动物,被捕获的池鹭已死亡干燥并遗留在网上。

2020年9月7日,杨**投案自首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扣押清单;6.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公告;7.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依法办理狩猎证及违反瑞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通告》,在自家种植荸荠的农田架设捕鸟用的尼龙网捕捉鸟类,属于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在禁猎区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照卿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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