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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65********,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古丈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7月4日至7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县古阳镇苏家村“黄木冲”(地名)发现有野猪脚印,便在该处放置了六幅钢丝套。同年12月8日将苏家村民张某丙家的羊夹伤一只,12月9日,杨某某主动向古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12日给被害人张某丙赔偿人民币三千元,取得被害人张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杨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泽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已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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