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鹤北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号,住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局**社区**路**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刑事拘留;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宝泉岭派出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宝泉岭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杨某甲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于2019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使用自制的猎套,在鹤北林业局青山林场11、16林班内下套猎捕狍子,在鹤北林业局青山林场22林班内下套猎捕草兔(野兔),在宝泉岭农场5队水稻田内下套猎捕环颈雉(野鸡),其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用摩托车带回家藏匿在仓房中,并食用其中2只环颈雉,剥皮分解其中2只狍子。至被抓获时,其共计猎捕三有野生动物29只,其中狍子6只、草兔7只、环颈雉16只,除2只草兔存活外,其他均已死亡。
2019年12月10日,其带着猎捕到的草兔返家途中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套48个,弯刀1把、猎夹7个、铁线100根,赃物狍子4只、狍子头2个、狍子蹄8只、狍子皮2张、狍子肉若干、环颈雉14只、草兔6只、草兔腿1只。
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野生动物救助接收单、指认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品类检验书;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以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共计猎捕野生动物29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祥洪
检察官助理:曹宝亮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宝泉岭派出所
2.涉案物证猎捕工具存放于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赃物野生动物已移交给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保管
3.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