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附近平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用拾得来的禁猎工具滚笼于禁猎期间在其家中院内狩猎鸟类共31只,2019年12月8日9时许,杨某某将狩猎所得的27只鸟类在新兴区市场路集市进行兜售时被正在巡查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27只鸟类,随后办案民警在其家中院内查获并扣押4只鸟类。
经鉴定,杨某某所猎31只鸟类中,30只为雀形目雀科白腰朱顶雀、1只为雀形目山雀科大山雀,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经侦查,杨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国明
检察官助理:胡守明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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