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日交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东海县李埝乡五联村八组南北路非法猎捕蟾蜍47只,后被东海县公安局李埝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非法猎捕的47只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三有动物”。
案发后,杨某某非法狩猎的47只蟾蜍已经被公安机关放生。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东海县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站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761号物证鉴定;
5.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军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06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