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村**组**号。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用安放猎夹的方式在恩施市**村**一带猎捕野生动物,分别猎捕到猪獾1头(已食用)、鼬獾2只(已丢弃)。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猎夹18个,铁制笼子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花
检察官助理:陈俊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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