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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家门口田边栽种樱桃树。2020年4月份樱桃成熟期间,因有野生鸟类经常啄食樱桃。4月22日,杨某某从随县均川镇街购买了11条捕鸟网,又从家后面的竹林中砍伐竹竿作为捕鸟网的支架。随后,杨某某与妻子包某某便在樱桃树四周架设了五处捕鸟网。2020年5月6日,随县森林公安局大洪山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杨某某架设捕鸟网猎捕野生鸟类,捕鸟网上捕获鸟类11只(死体)。

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捕获的11只鸟类中1号为普通翠鸟,2号为黄眉柳莺,3号为山麻雀,4号为北椋鸟,5号为灰背椋鸟,6、7、8号为大山雀,9、10号为白头鹎,11号为鹊鸲,以上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都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规定: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捕鸟网属于禁用的方法,杨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

2020年5月6日,随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到随县林业局均川镇林业站了解情况,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杨某某的身份信息、随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杨某某现场指认其架设的捕鸟网、捕鸟网捕获的鸟照片36张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林护【2018】170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包某某的证言;3.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4、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贵斌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99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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