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四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69********,苗族,小学文化,个体打工,现租住江苏省溧阳市**镇**街**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至8月9日期间,在明知国家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在溧阳市上兴镇、南京市溧水区等地,采用摇晃树干或棍子捣鸟窝等方法,先后5次非法狩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夜鹭共计100只(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0元)。后在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郃村十八墩苗圃往南100米处,以6元-10元每只不等的价格将夜鹭全部卖给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750余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在溧阳市上兴镇沙上线北山建材有限公司南面树林处,非法狩猎夜鹭共计30只,全部卖给徐某某等人后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元。
2、2019年7月份,杨某某在溧阳市上兴镇果园路高梅村南面树林处,先后3次非法狩猎夜鹭共计50只,全部卖给徐某某等人后非法获利人民币350余元。
3、2019年8月9日,杨某某在南京市高淳区苏峰经济林果专业合作社北面竹林处,非法狩猎夜鹭共计20只,全部卖给徐某某等人后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8日,本院暂扣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现金缴款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三有动物”夜鹭,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瑜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