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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由施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自驾车牌为贵HYA***的白色轿车到德江县**镇**村的山坡上,非法使用猎网、电子复读机等作案工具猎捕画眉鸟4只。2020年4月13日上午,杨某某继续到德江县**镇**村山林中使用猎网、电子复读机等作案工具非法猎捕画眉鸟2只。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狩猎的画眉鸟,属于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应属濒危野生动物。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德江县**镇**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画眉鸟放生照片,情况说明,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猎区禁猎期的通告;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国家重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杨  勇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处所:施秉县**乡**村**组,电话:1518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清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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