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24194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2013年1月30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30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卢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齐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在卢氏县**组的山坡上,用其携带的逆变器、蓄电瓶、细铁丝等工具架设电网进行狩猎,后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设置电网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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