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济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逆变器、电瓶、竹签、铁丝等工具在济源市**镇**村、**村后坡麦地多次布置“电网”进行狩猎活动,共猎捕到1只獾、13只野兔、11只野鸡。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楠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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