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东检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五年文化,无业,暂住鹤岗市兴安区**镇**队,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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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84年11月2日被鹤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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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1986年12月19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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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1月25日 2020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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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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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9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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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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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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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出售为目的,在鹤岗市第十中学后院附近树林内,以自购的1只黄雀为诱饵,使用滚笼、拍笼等工具,多次捕捉鸟类。后杨某某在本市东山区新一集贸市场以每只1至5元不等价格将捕捉的鸟类进行出售,所得赃款用于个人生活花销。2019年10月27日,杨某某在新一集贸市场再次出售其捕捉的鸟类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未售出的鸟类7只。当日,侦查人员在杨某某居住地查获杨某某之前使用上述工具和方法捕捉的鸟类18只。经鉴定,杨某某捕捉鸟类为雀形目雀科白腰朱顶雀和黄雀,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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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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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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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郭 建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兴安区**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被告人杨某某无户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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