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狩猎罪)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资阳市雁江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村**组和**组,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捕捉蟾蜍129只。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送检检材为中华蟾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挡获。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蟾蜍、头戴式电筒等物证;2. 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林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