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810,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村****屯****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所在区域为禁猎区、且该时间为禁猎期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8日下农安县****镇****村****社杨某某家的后园子里。使用禁用工具“粘网”进行狩猎,捕捉鸟类,于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破案报告、抓获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指认现场、现场勘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捕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单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潮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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