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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710日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5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5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5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办理《特许猎捕证》且明知“庆鸡”(白腹锦鸡)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况下,利用竹子、尼龙绳、木棍自制简易猎捕工具三副,安放在彝良县**镇**村**组大埂处自家的林地内,非法猎捕“庆鸡”一只,被告人杨某某在取猎物时猎物已死亡,随后其将该死亡的“庆鸡”拿回家中剥皮、去内脏、剔大骨后剁成肉泥食用。201966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在**村**组大埂处利用原来制作安放的简易猎捕工具捕获到“庆鸡”活体一只,后于201967日以120元的价格出售给文某某(另处)。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两次非法猎捕的“庆鸡”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价值每只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简易猎捕工具3套、疑似鸟类羽毛16根、白腹锦鸡1只;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云南省野生动物(活体)收容救护移交证明等;3.证人郭某某、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其捕捉的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予以非法猎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莲

2020年6月23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彝良县**镇**村**组**号其家中,联系号码1838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简易猎捕工具3套、疑似鸟类羽毛16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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