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德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由德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德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防止鸟和蝙蝠偷吃枇杷, 委托他人从成都购回粘网22张,于2020年1月14日擅自在枇杷园内安装使用粘网7张。2020年2月24日13时许,德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现场从安装使用的7张粘网上共查获不同鸟类27只、蝙蝠33只尸体。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有1件检材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25000元;有25件检材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7500元;有1件检材无保护级别,无法核算其价值;33件蝙蝠检材种属来源未知,无法确定其保护级别,无法核算其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及有关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魏某某、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禁用工具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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