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开始在金阳县**乡**村境内用安置铁夹子、投放老鼠药、猎网工具的方式,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省三有保护动物。2013年至2014年,杨某某用铁夹子夹、猎网套子套的方式在**乡**村**山上猎捕了两只麂子、两只豪猪;2017年其用同样的方式猎捕了一只麂子;2018年猎捕了一只斑羚、两只豪猪、两只花面狸;2019年其用喷洒老鼠药的方式,在自家位于**村**桥旁的庄稼地里毒杀了四只猕猴。猎捕了野生动物后,杨某某将猎获物带回家存放,麂子和豪猪处理干净后将肉煮来吃;把四只猕猴的皮肉刮下丢弃,只留下骨架;把麂子的心脏、肾、以及猕猴的心脏、肾、脑花等内脏用来泡药酒;两只花面狸养在家里。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当场从其家里搜出大量野生动物的内脏及野生动物活体、猎捕工具。
金阳县森林公安局将从杨某某家中搜出的动物骨架、内脏等送检,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猴骨为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四个个体;送检的2个疑似动物心脏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送检的5号疑似动物角为斑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送检的6号疑似动物活体为果子狸,为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副猎网、两副猎套、一个铁笼、一根长引线、一枚火雷管、两套脉冲电捕猎器、十二套猎夹;猕猴骨架、心、肺等十八件;麂子头骨、心、肺等十九件;两只果子狸,三个斑羚角;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证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送检的疑似猴骨为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四个个体;送检的2个(编号2-2-a、2-2-b)疑似动物心脏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Macaca Mulatta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送检的5个(编号2-1、3、4-1-a、4-1-b、4-2)疑似动物心脏为赤麂,为三有动物;送检的2个(编号2-1-a、2-3-b)疑似动物心脏为赤狐,为三有动物;送检的5号疑似动物角为斑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送检的6号疑似动物活体为果子狸,为三有动物;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堪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杨某某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牛阿比
赤木子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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