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66********,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宣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农历2019年4月至5月间,在宣恩县**乡**村**组小地名“**”荒土边,被告人杨某甲猎捕疑似红腹锦鸡幼崽2只、灰胸竹鸡幼崽2只,饲养于**村**组自家住处(饲养中疑似红腹锦鸡死亡1只)。2020年4月22日,宣恩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杨某甲住处查获疑似红腹锦鸡活体1只、灰胸竹鸡2只。经鉴定,查获疑似灰胸竹鸡活体2只为灰胸竹鸡,为“三有动物”;疑似红腹锦鸡活体1只为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涉案红腹锦鸡1只、灰胸竹鸡2只均已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灰胸竹鸡、红腹锦鸡(均为照片)、灰胸竹鸡(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省林业厅鄂林规〔2013〕285号文件复印件、鄂林护〔2018〕170号文件复印件、宣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宣恩县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宣恩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放生笔录;5.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川绿盾司鉴字[2020]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期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对本院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3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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