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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鄂宜市点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宜昌市点军区**镇**村**号。于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宜昌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宜昌市森林公安局于同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猎捕工具至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罗家坝村6组周家湾柑橘田,将猎捕工具掩埋好。次日8时许,杨某某返回周家湾柑橘田查看有无动物被猎捕时,发现1只“野猫子”的右前腿被夹住。杨某某驾驶电动车携带猎捕的“野猫子”到宜昌市西陵区东门菜市场兜售时被他人制止,为逃避抓捕而逃离。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猎捕的“野猫子”为小灵猫,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依法扣押的猎捕工具——猎夹19幅、小灵猫1只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到案经过、身份材料、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及猎捕实物照片等书证;证人穆某某、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罪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其凯

2020年6月6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点军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69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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