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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乡**村公所**社**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因改变管辖,云南省巧家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办理,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0时许,杨某某在宁南县白鹤滩镇医院二分院旁公路边树林中,非法猎捕3 只疑似猫头鹰的活体野生动物,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将其运回巧家县红山乡途中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非法猎捕的3 只疑似猫头鹰的活体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灰林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灰林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在巧家县**乡**村公所**社**号,电话号码:135780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117页。

3.《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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