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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在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9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0月19日秀山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通过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想抓几只锦鸡来养,就到秀山县隘口镇富裕村迁盖牛组小地名“大屯岩小米土处”采用绳子结套的方法设置陷阱,前后二十几天捕获4只珍贵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并将这4只红腹锦鸡带回家中喂养,后被秀山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杨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捕获的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4只红腹锦鸡已经放生,杨某某系建卡贫困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宣传照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5光盘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4只珍贵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波

                                 检察官助理 邱 雨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866530****)。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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