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78********,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住剑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经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发现一只老鹰类鸟经常在剑河县岑松镇展亮村的“波拿嘎”(音)山场上空盘旋并停靠该山场下方树林。为了猎捕该鹰,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申办野生动物狩猎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将一只铁夹安放在“波拿嘎”山场的一株松树上。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到狩猎现场查看,发现铁夹已猎捕得一只老鹰类野生鸟且已死亡。被告人杨某某将该鹰带回家后存放于冰箱中,并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将该鹰死体带到剑河县革东镇清水江畔菜市场出售,在销售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为鸟纲(Aves)隼形目(Falconiformes)鹰科(Accipitridae)褐冠鹃隼,数量1只。褐冠鹃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一条,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再梅
检察官助理龙安琴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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