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2********,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闫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家门口西侧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当场查获并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杨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共计913。后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杨某某种植的植株幼苗样本认定为罂粟幼苗植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明知是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91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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