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民警在山城区**镇**村杨某某家院子东侧菜地内发现杨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幼苗,当场予以铲除,共计1968棵。经抽样检验,该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 视听资料:光盘;4. 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私自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静
检察官助理:孙卫杰
2020年7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鹤壁市山城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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