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4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的一天,杨某某将罂粟籽籽撒在自己家门前的花盆内,并经常浇水,种植出罂粟苗。2020年07月07日10时30分许,民警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开展工作时发现该罂粟苗,经现场勘查和铲除清点,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903株。经随机抽取20株送昭通市昭阳区农业局作植物种类鉴定,结论为送检的20株疑似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已年满八十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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